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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莆田支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装备配备项目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消防装备招标 2024-05-02 杭州迅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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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概况

  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莆田支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装备配备项目二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5月23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泉宏莆采招【2024】019号

  项目名称: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莆田支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装备配备项目二

  预算金额:290.68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290.68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1744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1744000元

  投标保证金:17440元

  品目号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1  北斗有源终端  4(套)   否   详见采购文件   40000   工业

  1-2   卫星电话  5(部)  否  详见采购文件   30000  工业

  1-3  公网集群对讲机  60(部) 否  详见采购文件  270000  工业

  1-4  防水定位对讲机   10(部) 否  详见采购文件  39000  工业

  1-5  窄带自组网电台  4(台)  否  详见采购文件  400000  工业

  1-6  无线中继台  1(台) 否   详见采购文件  95000  工业

  1-7  5G单兵图传 15(套) 否 详见采购文件 465000 工业

  1-8  手持电台  90(台) 是  详见采购文件  405000  工业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文件;

  本采购包:合同包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包2:

  采购包预算金额:11628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1162800元

  投标保证金:11628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名称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2-1  侦查无人机  1(台)   否  详见采购文件  65000  工业

  2-2  无人机(垂直起降无人机)  1(台)  是  详见采购文件 517800   工业

  2-3  无人机(系留无人机)  1(台)  否  详见采购文件  580000   工业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文件;

  本采购包:合同包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文件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合同包1 是

  合同包2 否

  ①本项目为 货物类 采购项目,本项目专门面向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采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 工业 。

  合同包为货物类的,货物应当由中小微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如果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微企业制造。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在函中对所投全部货物的制造商进行声明。

  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规准确划分企业类型。

  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进口产品: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是否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

  (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 年第 16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2019年第18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规〔2024〕3 号)等规定执行。

  (3)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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