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声纹虹膜采集仪、激光灯、手机取证系统采购项目(三次)潜在的投标人可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 安康市)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 11月 13 日 14 时 00 分前递交投标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CTC-AK-2023052.1B2
项目名称:平利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声纹虹膜采集仪、激光灯、手机取证系统采购项目(三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999900.00元整
采购需求:
合同包1(平利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声纹虹膜采集仪、激光灯、手机取证系统采购项目(三次))
合同包预算金额:999900.00元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 (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1-1 | 技术侦察取证设备 | 平利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声纹虹膜采集仪、激光灯、手机取证系统采购项目(三次) | 1(项) | 详见采购 文件 | 999900.00 | 992220.00 |
合同包最高限价:999900.00元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历天;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平利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声纹虹膜采集仪、激光灯、手机取证系统采购项目(三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4)《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6)《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7)《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8)《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9)《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10)《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
(11)《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12)《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
(13)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型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以上政策优惠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多证合一只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合法有效;
(2)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财务状况报告:提供具有财务审计资质单位出具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开标前六个月内其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税收缴纳证明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3年已缴纳的至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3年已缴存至少三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的有效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格式自拟)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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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地址:平利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声纹虹膜采集仪、激光灯、手机取证系统采购项目(三次)采购公告 | 杭州迅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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